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困扰大家多年的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问题,终于有了明确。此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发布的20条内容,究竟折射了哪些与企业息息相关的信息?对此,噼里啪智能·财税研究院对此作出了专业分享。 噼里啪智能·财税研究院认为,2008年,《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办法》。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包括纸质和电子,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期限内取得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处理: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谢霆锋背后的故事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凭相关资料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相关政策的起征点。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可以开具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或者具有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的(以下简称“不合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其他外部凭证符合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提供相关资料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的、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提供可以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的,企业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