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1、神雾节能公司2017年度对印尼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确认海外设备销售收入43,396万元、对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工程设计收入12,239.50万元。印尼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神雾节能公司对业主资信和偿付应收款能力评估不及时、不全面,在已经出现逾期未付款的情况下,继续发货及提供设计服务。上述事项构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影响了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及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2、2017年度,神雾节能公司向其他单位支付大额款项。支付对象主要包括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领程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等公司。神雾节能公司与上述单位签订的设备采供合同、建安工程框架合同未经过招标流程及采购审批程序,神雾节能公司向上述单位支付的款项部分未经过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完整。上述事项构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影响了财务报表中预付款项的存在、计价与分摊及与列报认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而上述重大缺陷使神雾节能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神雾节能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但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神雾节能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神雾节能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文来源于ipf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