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四)》实施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公司“”,着公司的生、老、病、死即从成立到注销。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颁布已来至2014 年总共经历了四次修改。尽管多次修改,在适用过程中依然不完备、不具体。党的以来,习总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就加强投资者、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产权的意见》,最高院先后四次对《公司法》进行司释。 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焦点和热点。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一些股东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尤其在股东纠纷方面法律适用不统一,社会反响异常强烈! 从台州中院的已结的案例看台州依新司释处理的第一案。2017年8月15日受理时新司释没有出台,法院受理的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案件是以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为原告、大股东上药控股有限公司为被告。2017年9月1日,新的《公司释四》实施了后,因《公司释四》第23条,明确了应列公司为原告,台州中院遂根据《公司释四》于2017年9月21日裁定驳回了台州上药监事会的起诉并重新以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为原告、大股东上药控股有限公司为被告对该案进行了受理。此为《公司释四》法律适用和案件受理的典型案例。 十九大胜利召开,重视依国、依法经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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