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历经了近9年打假之的常州依丽雅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丽雅斯)的代表人沈莉萍来说,感触更深。 早在2006年前,沈莉萍还在丈夫的公司——常州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负责产品研发时,因市面上仿制品,她即踏上了打假的漫漫长。 面对市场上仿制品的日益增多、销售一落千丈的现状,沈莉萍只好另成立了依丽雅斯,新际公司将具有自己著作权的产品图案无偿提供给依丽雅斯使用。 令她没想到的是,2006年6月,在新际公司首次通过法院向浙江嘉兴的两家公司发起侵权诉讼后,会一下子被拖进诉讼的泥潭直到现在。 新际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并拥有花型图案著作权的印花窗帘企业。其凭着独有的产品设计和花型领跑整个印花窗帘行业,曾一度占领国内85%以上的窗帘市场。从2002年起,致力于自力更生的沈莉萍开始在家族企业新际公司里负责产品的研发。 可好景不长,2005年,研发出来的新型印花窗帘很快就被大量仿制,使其市场销售份额急剧下降。为了稳住市场份额,沈莉萍另行成立了依丽雅斯,除了继续生产新际公司的产品外,更是聘请大学美术学院的专家进行图案设计、开发新系列的窗帘与系列家居产品。已持有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依丽雅斯”,在2014年还荣获中国纺织品牌文化创新,全国仅15家企业获此殊荣。 2006年5月,新际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在武汉市场上有大量该公司著作权的产品,仿制的企业是全盛公司和盛世装饰公司。“而这背后的始作俑者是新际公司曾经的生意伙伴——吴全林。”沈莉萍对记者说。 吴全林,不仅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也曾经是新际公司窗帘坯布的供应商——嘉兴市栖真华祥织造厂(以下简称华祥织造厂)的合伙执行人。 自2002年到2005年,吴全林一直代表着华祥织造厂给新际公司供应坯布。用新际公司一位刘姓老员工的话说:吴全林与新际公司合作到2005年上半年都没有产生过纠纷,双方关系一直都比较好。 “2005年5月,因华祥织造厂迟迟没有全额给新际公司开具,造成新际公司坯布库存积压,导致新际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同时又被人举报税务问题。新际公司遂改变经营方式,从经销改为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由此不再向华祥织造厂采购坯布,改由刘文才的绍兴县新思窗帘商贸行与吴全林成立的全盛公司购买坯布,再送到新际公司加工印花。”沈莉萍向周末记者介绍,“可能是这一经营方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此后吴全林开始暗中仿制新际公司产品。” 2006年6月,新际公司向武汉市中级提起讼诉。武汉中院受理此案后,到全盛公司现场取证时,因为受阻,法院无法进行取证。在此情况下,新际公司于11月申请了撤诉。 新际公司的首次以撤诉告终后,市场上出现的仿制品越来越多,已成泛滥之势。新际公司面对日益增多的仿制品和为了减少亏损,随即宣告停产。并将所有的产品图案著作权转让给依丽雅斯。 自有了上次失败事例后,沈莉萍在打假上不再敢那么冒进,而是注重的收集,再将收集到的侵权反映给知识产权局和工商部门,但收效甚微。以至于2009年时,全国范围内出现了6家仿制其产品的企业。 经过近6年对全盛公司和盛世装饰公司侵权材料的收集,依丽雅斯带着材料到常州市新北进行了报案。2012年,该局对此案正式立案侦查。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级以著作权罪对其中一名仿制者吴全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9月,江苏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6年6月,就在新际公司发起首次后,吴全林即以华祥织造厂的名义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对新际公司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 华祥织造厂在诉讼中称:华祥织造厂与新际公司自2002年以来一直有业务往来,由新际公司向其定购涤纶布,定购业务一直延续至2005年4月,现新际公司尚欠468万元货款未付。 这看似简单、平常的案子,却是一波三折,经市、省和最高法法院,历时7年才审结,前后共下达了7份判决和裁定书。 在江苏高院的裁定中,提到了2010年吴全林以全盛公司的名义在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新际公司发起的一个承揽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这起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吴全林诉新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江苏省高院依据秀洲区法院中认定的事实,作出了新际公司向华祥织造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判决。 “这是一份从天而降的,我们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诉讼。这个案子判得很巧妙,看似法院驳回了原告全盛公司(即吴全林)的诉讼请求,但里对吴全林提供的所有都进行了认定。”新际公司这起诉讼的代理律师张永立对周末记者说。 全盛公司诉称,2005年4月中旬,原告与被告刘文才(绍兴县新思窗帘商贸行业主)建立承揽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刘文才、新际公司加工布,原料由被告刘文才、新际公司指定熊根良负责采购,并预付原料款给被告熊根良。同年4月26日,原告与刘文才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新际公司,交货期限2005年4月28日至2005年12月30日。在约定期限内,原告共加工布坯布色布所消耗的原料价计约1990万元,但被告熊根良尚有135270.50元原料款未交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熊根良支付此原料款,刘文才和新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秀洲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全盛公司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但全盛公司没提起上诉,2011年5月1日,判决生效。 “2011年6月,吴全林在秀洲区法院的这份生效不久,即迫不及待地将此作为上诉提交给了江苏省高院,以此证明华祥织造厂诉新际公司所欠货款的依据。我们也是在这时才知道有这么一份,有这么一个案子。”张永立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已向江苏省检察院进行了反映,并提出了抗诉申请。” 被新际公司称为“虚假案件”的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来到嘉兴,采访了当时的承办和相关证人以及机关,试图还原案件的。 “吴全林在秀洲区法院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了,但他需要法院认定的,法院全认定了,这背后一定有高人指点。”沈莉萍有些激动地说,“现在看来,他提起这场诉讼完全就是为了给常州的诉讼,而且这还远远高于其他。” 周末记者注意到:这份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所有都予以了确认,而且所有在质证过程中都无。最终秀洲区法院认定:2005年4月,刘文才以绍兴县新思窗帘商贸行的名义与全盛纺织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刘文才提供原料布,全盛纺织公司完成产品加工并交付。在合同履行期间,刘文才及新际公司将原料款支付给熊根良,共计1990万元,由熊根良购买原料并交付给全盛纺织公司,其加工完成的成品交付至新际公司处。 认为:本案承揽关系非常明确,熊根良收取刘文才及新际公司原料款,仅是接受刘文才委托代购原料,并交给全盛公司。 对于刘文才在书面答辩中辩称:“与熊根良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更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法院未加理会。 新际公司的代理律师说:江苏高院的在很大程度上引用了秀洲区法院认定的双方属加工承揽关系,刘文才、新际公司与熊根良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打入熊根良卡上的款属于购买原料的钱。 “没想到,作为重要使用的《加工承揽合同》是一份复印件。现在仔细看来,发现这份合同有部分内容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刘文才称。 此案的代理律师樊立新说:“我们一直都想申请再审和抗诉,但嘉兴的法院和检察院都表示极不理解,称我们是胜诉方,还怎么提起上诉?” 新际公司感觉到秀洲一案的蹊跷,于是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2012年12月25日,嘉兴市检察院对三名被告中唯一聘请律师参加过诉讼的熊根良做了调查。 作为案件中的第一被告,熊根良在接受检察官问询时称:我不知道打的什么官司,“只是知道有这么回事,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都是吴全林他们弄的,我自己没有去法院”。 “我们以前做生意都是按照客户提供的账号打钱,打给熊根良,这都是按照吴全林的意思打的,以前也按照吴的意思打到过其他人的账上。”刘文才称。 2013年2月1日,熊根良在常州市新北的询问中称:“我不知道刘文才向卡上打了多少钱。钱从熊的卡上走,这也都是他们(吴全林、刘文才)商量好的,我不知道。” 熊根良在询问中更是透露:“钱打过来后,吴全林生产需要纱,就叫我到厂里进纱。进货的厂家是吴全林介绍我的。” “我对银行汇款的东西不懂,我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吴全林或吴全林的儿子吴军,由他们到银行操作,然后把银行卡再给我。” “其实买丝、取钱、打款都是吴全林一人说了算。”熟悉此案的张永立律师怀疑秀洲区法院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虚假诉讼。 据了解,2008年11月,为遏制虚假诉讼,浙江省高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向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报,必要时可以依法通知其参与诉讼等。 当年,浙江省高院还指出,虚假诉讼案具有:“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和“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等特点。 2010年,为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能涉及10种,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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