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萧涵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的演出费余款6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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