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行业:其他 所属区域:海南省 三亚市 市辖区 主营业务: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和知识产权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IA) 成立于1984年9月6日,由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开展信息服务,以及为软件产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组成, 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民政部首批授予的AA行业组织。 一、新的形势下协会的旨 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当前,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成为国民经济的第一支柱性产业,软件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与灵魂,已广泛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促使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管理等其它领域的生产、经营方式及工作效率等发生深刻变化,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获得较快发展。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国发[2000]18号文),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国发[2011]4号文)。这两个文件为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 在新的形势下,协会自觉接受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努力服务于软件企业和用户。协会的旨为: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全国软件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遵守、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承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职能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二、协会目前的发展状况 国发[2000]18号文件明确指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发[201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并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市场、知识产权七个方面制定了鼓励措施。 这些政策既给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明确了任务也指明了工作方向。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大力支持下,在软件企业的积极配合下,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了联系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以竭诚服务的工作态度,开拓创新的进取,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定、企业的认可与社会的认同,在软件行业中的威信日益提高。通过众多的国际交流活动,与国际上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了深入、广泛的合作关系。 到目前为止协会共有接近1000家直属会员单位,加上各分会的会员单位共有3000多家。会员单位以广大软件企业为主,在中国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中排名前一百名的企业大多为协会会员单位。另外还包括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范围十分广泛。协会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现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经民政部批准并备案登记的有24个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在软件行业中某一特定领域开展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协会的影响力,完善了协会对行业管理的职能,对协会的工作是重要的支持和补充。 全国已有40多个省市、计划单列市成立了地方性软件行业协会,他们都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业务上接受CSIA的指导。尤其在贯彻国家鼓励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政策方面,他们与CSIA协同工作,接受CSIA指导和监督。在开展各项行业活动方面共同协作,为发展中国软件产业共同工作。 为了适应协会工作需要,协会成立了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本协会的咨询和智囊机构,由软件产业界资深人士、著名专家以及对软件产业有较大贡献和影响、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组成。协会还成立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推优”活动、软件产品的鉴定与评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还及时软件产业最新的技术动态的发展等,开展一系列的咨询活动,不但为“推优”活动的权威性做了保障,还为软件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协会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政策(二)举办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 (三)开展“双软认定”工作 (四)开展中国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做好每年一度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 (六)开展中国软件和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 (七)推荐优秀软件产品,培育中国优秀软件品牌(八)举办中国软件产业发展暨企业创新高峰会(九)举办中国工业软件发展高峰会 (十)编写出版《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研究报告》 (十一)编写出版《中国软件企业大全》 (十二)建设协会网站“中国软件之窗” (十三)编辑出版《软件产业动态》 (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软件产业国际化(十五)承办委托的任务,参加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六)组织各种研讨、培训活动,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十七)制定行约行规,推进软件正版化,为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十八)建立民间软件出口协调机构,促进软件出口(十九)组织优秀软件人才评选活动 (二十)加强组织建设,适应形势发展,推进全方位服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 本团体的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从事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资质认定、政策研究、人才培养、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性研究,在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行业利益。 (五)协助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和知识产权。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十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提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用水平。 (十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建设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平台、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创新服务平台、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高级人才服务平台、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与法律服务平台、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市场与品牌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从事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本团体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本团体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约行规;(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代表人,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 本团体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团体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