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三、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的? 答: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因法律文书、继承等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的物权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答:(1)因、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依照前面三项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转下期) 静海县房地产管理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