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最新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办法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8-13 17:56:24 人气: 标签:镇江本地头条新闻

  《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办法》已于2018年10月10日市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市(区)人脸上的痣图解民应当制定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教育、科技、民政、体育、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互联网、金融等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技术,为提供方便快捷的数字文化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电视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九条 市、市(区)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条 市、市(区)人民应当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将其建设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区域,并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

  第十一条 市人民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非遗展示馆、科技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市(区)人民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以及文体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丹阳句容扬中市人民还应当建设博物馆。

  市、市(区)人民应当利用地方文化资源,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书场、戏台和书院等地方性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站,有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文体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镇(街道)机构撤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保留并运行。

  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于低楼层,并与办公区隔离。

  第十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建设程序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应当通过利用闲置空间等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四条 市、市(区)人民为图书馆、文化馆各配备1台以上流动服务车,或以社会化方式配备流动服务设施设备。在商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文化信息发布窗口、阅报栏(屏)和电子图书借阅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指导标准、服务标准、评估标准等,配置和更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资源,并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挤占、挪用、出租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重新建设的面积、标准不得降低。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适当场所,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第十八条 市、市(区)人民应当保障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根据实际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兴办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享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将资助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不得少于国家的最低时限。图书馆、文化馆每周时间不少于56小时,博物馆每年时间不少于300天,美术馆每年时间不少于240天,体育场(馆)每年时间不少于330天。在国家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时间,并增设适合中小学生的文化服务项目、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应当建设全市公共文化云服务平台,为提供方便快捷的数字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

  第二十 市(区)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村 (社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提供文艺演出、艺术培训、展览展示、书报阅读、作品创作、电视节目收听收看、影视放映、上网服务、文化、科学普及和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市(区)人民应当在工地、厂区、集中住宿区、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区域和场所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示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和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图书馆实施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实现通借通还。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不少于12场次,流动展览不少于10场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免费为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6场次。

  第二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服务规范、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和监督等基本制度,并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照价格管理,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共建共营、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可以给予资助、补贴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市(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结构,吸纳专业人士、有关方面代表和群众参与管理。

  第三十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类社会组织通过承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搭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市、市(区)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支持。建立注册招募、服务记录、指导培训、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市(区)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和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整合规范已有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财力的增长相适应,强化提升财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市、市(区)人民应当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加强对农村文化队伍的管理和使用,落实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岗位的配备。推行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岗位。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保障其在申报项目、评定职称、参加培训和表彰励等方面的。

  第四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

  第四十一条 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单位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