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在这个案例中,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下面让我们带着对本案的疑问来学习一下省直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考试中的重点考查知识点-----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侵害,而采取的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侵害,这里的侵害并不要求一定是犯罪,违法也可,但强调侵害人的行为要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相应的损害;2、时间条件: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此处要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尤其是事后防卫,大家要多注意,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再实施相应的行为即为事后防卫,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行为不但不成立正当防卫,反而有可能构成故意甚至是故意罪。3、意图条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在此处要排除防卫、相互斗殴及偶然防卫行为。4、对象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侵害本人,而不能针对的第三者。5、限度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再回到之前的案例,可以认定,田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因为黄某持刀抢劫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了田华的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田华采取防卫行为,将黄某的行为,并不过当,属于正当防卫。 【牛刀小试】张三是病患者,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李四,将李四逼至一房屋角落,李四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水瓶扔向张三,致使张三右眼失明。李四的行为构成: 【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测试你前世死因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三在追杀李四,已经严重危及到了李四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扔水瓶自己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所以构成正当防卫,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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