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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发布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2-22 22:31:31 人气: 标签:维多利保罗服务支持

  近日,由市残联编制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系统梳理了市疫情期间出台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可能适用的扶持政策,其中市级政策51个,区级政策31个。

  按照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类型,分为“适用于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政策”、“适用于中小微企业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政策”三部分,对市级扶持政策主要条款进行了集中梳理,便于各机构快速索引参考。《》援引政策来源于市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各区门户网站,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

  (1)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2)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2020年3月8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政策来源:同上)

  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政策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2020年3月4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2020年2月26日)

  1、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阶段性下调本市各类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来源:《市发展和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0〕444号)》,2020年3月27日))

  2、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15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82.6元/吉焦(含税);自2020年3月16日至6月30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政策来源:《市发展和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0〕445号)》,2020年3月27日)

  经区教委认定且符合市级财政补助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2020年1月市学前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在园儿童数,于3月底前一次性拨付2020年1-6月的生均定额补助。(政策来源:《市教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发展的通知(京教财〔2020〕8号)》,2020年3月26日)

  凡符合转普条件且有转普意愿,承诺自2020年1月起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收取保教费,并在转为普惠园后将多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幼儿家长的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均自2020年1月起享受。(政策来源:同上)

  (1)对于运转困难且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2019年12月申报的教职工人数给予帮扶补助;

  (2)对于申请当月,无法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幼儿园,当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所缺资金,下月起至疫情结束,按最低工资标准拨付资金;

  (3)对于申请当月,无法根据每月应发工资发放又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幼儿园,于下月起至疫情结束,按最低工资标准拨付资金。

  (1)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3号)》,2020年3月17日)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政策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2020年2月6日)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政策来源:《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照要求营业或依照防疫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租金。减收租金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用于办公用途的,减收2月份租金的50%。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政策来源:《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京文资函〔2020〕8号)》,2020年2月8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对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停征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9号)》,2020年3月16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2月5日起的用水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政策来源:《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细则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6号)》,2020年2月10日)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的自2020年2月5日起停征城市道占道费,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政策来源:《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道占道费的通知》,2020年2月7日)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政策来源:《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来源:同上)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寡妇村里的风流事层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政策来源:同上)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政策来源:《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242号)》,2020年2月13日)

  疫情期间,本市性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费率降至1%以下。(政策来源:同上)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1)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市级采购人在采购系统立项时应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标识。区级采购人按照本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2)市采购中心应在“市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在履约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5)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政策来源:《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2020年2月7日)

  1、宽带免费和提速服务。组织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疫情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家庭宽带用户提供免费宽带或免费提速服务。(政策来源:《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0号)》,2020年3月16日)

  2、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政策来源:《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5日)

  3、提供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可享受免费培训。(政策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2020年2月6日)

  各区要严格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复工复产。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政策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31号)》,2020年3月23日)

  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政策来源:同上)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政策来源:同上)

  贯彻落实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参照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对市个体工商户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停车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政策来源:同上)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区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政策来源:同上)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政策来源:同上)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政策来源:同上)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政策来源:同上)

  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各区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来源:同上)

  1、上述《》旨在面向市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加强我市疫情期间扶持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实,帮助各机构纾难解困。

  2、为方便各机构和从业人员快速查询,《》援引了各政策主要条款、仅供索引参考,具体政策标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政策内容以政策原文为准。

  4、市疫情期间扶持政策详见市门户网站“首都之窗”有关专题(网址:)、各区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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