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公司新闻 > 正文

险企不得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8-13 9:03:12 人气: 标签:担保公司新闻稿

  眼皮跳测吉凶商报讯(记者崔启斌 许晨辉)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近日,保监会在向业内下发的《信用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不得为公司债券等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而这与去年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不无关系。

  《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小额分散、稳健审慎的原则,谨慎开展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在开展信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谁都可以做。在经营规则方面,《意见稿》就做出了更为详细的。比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此外,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超过10亿元。超过以上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近年来,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信保业务的发展。去年底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让网贷平台信保业务风险彻底爆发,承保侨兴私募债的浙商财险因为巨额赔付,成为2016年亏损最多的一家财险公司。对于承保业务,此次《意见稿》,保险公司不得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公司债券以及非国有控股的企券发行业务、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机构的坏账损失等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为了防控信保业务风险,保监会在今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另外,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保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

  商报地址: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市汇佳律师事务所()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币安app官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