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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布3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2-6-17 15:46:45 人气: 标签:典型相关分析案例

  我的泼辣女老板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行政垄断、优化营商的保障性制度。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近,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3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供各地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分析学习,希望引以为鉴,及时有效防止和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和做法,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昆明市某县民政局在建盖养老服务中心时,对竞标人提出性条款,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昆明市某县民政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对竞标人提出“近三年(2018年1月至今)企业承担过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业绩(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资格要求。

  该条款设定特定金额业绩,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第一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某区水务局在河道管护招标公告中投标人法人资格,设置了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昆明市某区水务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当前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5.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审计报告;6.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资格要求。

  该文件将投标人资格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排除了依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企业,为不合理的准入门槛,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第一款“2.没有法律、行规或者国务院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

  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此项通过审计报告年限和缴纳税收的年限,变相企业经营年限,新成立的公司参与投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第一款“3.没有法律、行规或者国务院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某县人民办公室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21年2023年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公告中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昆明市某县人民办公室在采购公告中“要求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服务”。

  此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第三款“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

  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行政,排除、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行政,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机关不得行政,制定含有排除、竞争内容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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