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考生全面的学习2014年设备监理师考试教材,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了2015设备监理师考试《基础及相关知识》相关重点,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扰的。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人的和不人行使的义务。 (2)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实现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如设备工程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该设备工程,也可以出租、放弃该工程,不需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3)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的消极义务,而不需负担积极义务。 (4)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 该特征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2、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解决的是物归谁所有的问题,他物权解决的是物的利用的问题。 (1)自物权 1)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以下四种权能: ①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人有权占有财产,但非所有人占有财产的情况也属常见。法律占有关系,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不能请求退还。对于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其占有是恶意或善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占有人退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②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③ 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人或利益。 ④ 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所有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最初的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生产、、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等。 ②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基于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买卖、受赠、继承和其他方式等。 编辑推荐: 2015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资料-基础知识 2014年设备监理师考试成绩查询汇总 2014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格标准汇总 2014年设备监理师考试真题答案首发 (责任编辑:zs) 延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