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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监管引领P2P网贷行业转型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9/20 22:01:23 人气: 标签:p2p行业信息网

  一边是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一边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现在,我国P2P网贷行业正处于生长向国家管控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的政策导向关系着行业的发展方向。国家须制定监管规则及法律法规推动市场规范发展,推动行业优胜劣汰,但由于当前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体制尚未成熟,P2P行业还有些脆弱,监管又不能过于严苛。让优秀企业脱颖而出、潜力企业茁壮成长,这是营造积极监管的关键点。

  近几年,P2P网贷服务在国内呈爆发式增长:2015年11月,央行发布的《2015中国网贷运营模式调研报告》显示,随着P2P市场规模的扩大,参与P2P业务的企业数量剧增,截至2015年9月,国内P2P网贷平台的数量达到了2417家。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的问题也接连不断。近期,“e租宝”事件把整个行业推向关注的焦点,随后多家P2P网贷平台频繁被曝出非法经营,被监管部门调查,这让不少投资者心生忧虑。网贷之家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全国网贷平台累计3769家,累计问题网贷平台达1157家,占总平台数量近31%。

  在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比例高达90% 以上,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却很不乐观,较难从银行渠道借贷到足够的资金。而与此同时,我国民间资金却异常充裕,在这样的形势下,一种互联网金融新模式P2P网贷应运而生,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渠道。对于这样的新生业态,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升级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近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从金融监管的国内外经验来看,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够适应更加多变的金融创新,而按照不同机构来划分监管对象的机构监管可以避免多头监管对于资源的浪费。我国实行的是机构监管,该种监管模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降低了监管成本,适应了我国与经济的需要。但是随着影子银行和各种金融创新的出现,机构监管的弊端也逐步出来。

  从2007年P2P网贷在我国出现,到2014年国务院将P2P网贷的监管归口银监会,此间经历了长达7年的监管线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从框架上对P2P的行业定位、监管方向及分工等进行了,但是相关的准入标准、机构属性、运作规范等监管细则迟迟没有落地,所以P2P网贷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我国还有许多类似于P2P网贷模式的类金融活动,在我国现有的机构监管模式下,此类业务在出现之初,无法被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畴,只有在其经济影响达到一定程度被高层部门重视以后,才有可能被监管。所以P2P网贷监管主体的缺失是监管模式所致,其他尚未进管层视野的影子银行也都存在监管主体缺失的问题。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数据库信息主要集中于信贷系统信息,大量涉及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息、商业信息等数据都未能纳入征信体系数据库中,致使征信基础数据缺失,信用风险加大。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网贷平台进入门槛低,加上对诈骗等信用不良的网贷平台运营商的信用基础数据掌握不足,致使误判审核放行现象存在,为日后的平台风险埋下了隐患。

  同时,我国征信系统部门间、地区间的征信数据存在条块分割、重复建设问题。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信用数据资源的利用率低。当前,国内未能建立全社会各领域互通互联且面向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便捷查询的公共与私营征信系统,这就使得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不对称,无形中增大了网贷平台的选择风险以及对网贷平台借贷项目的盈利能力误判风险和信用误判风险。网贷问题平台往往以“投资期短、高收益”为来投资者进入,很多参与网贷平台的中小投资者金融知识匮乏,投资经验不足,他们筛选网贷平台主要依赖于第三方平台所发布的相关数据以及点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缺乏权威机构的验证。

  近年来,随着银监会、央行、最高法陆续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文件,P2P网贷行业监管框架才趋于清晰,行业规范发展才开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不过,对于网贷行业来说,规范发展才刚刚开始,长期生长下,行业完全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具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特征,大量业务模式处于灰色地带。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完善司法体系,明确与违法行为的边界。只有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之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P2P网贷相关的法律涉及民间借贷和融资等内容,正是我国法律体系的薄弱环节,而相关法律的完善更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第一尽快推出《放贷人条例》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第二,进一步细化对“非法吸收存款”与“非法集资”的界定;第三,明确公司经营范围并清理整顿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最后,颁布对P2P网贷行业期限错配行为的认定标准。

  对于规范的P2P网贷而言,网贷平台并不参与风险分担,仅仅提供相关服务,实施审慎监管的意义较为有限。对此,一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中介的行为监管,另一方面P2P网贷的监管主体应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与消费者。第一,制定金融消费者保并设立专门的行为监管机构;第二,规范P2P网贷平台面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建立覆盖经营指标与风险指标的监管数据报送系统;最后,明确对P2P网贷平台消费者不公平对待的惩处。

  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依赖于信用机制的良好运行。因此,加快完善高效的征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第一,充实征信体系基础数据库内容,快速引入公共信息、商业信息等信用数据,为进行科学的信用评价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第二,加速推进面向全社会、全领域的公共征信系统平台建设,促进区域间、部门间信用体系共建共享机制,破解当前信用系统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的问题;第三,合理引入民间信用评测机构,提高信用体系的灵活性;第四,完善征信行业的运行管理办法,在企业与个人权益的同时,利用征信体系合理规范社会全体的行为。

  网贷平台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平稳运行,然而,网贷平台信息安全防范单凭个体的微弱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的,这需要从社会整体层面,具体包括网监局、经侦局、网络服务运营商、金融管理部门、专业防毒软件开发公司共同组建网络金融信息安全防护联盟,共同进行网贷平台信息安全的联防联控。第一,统一制定网贷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范、系统安全防范指标体系;第二,统一制定网络安全联盟联合行动的运营规则和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网贷平台黑客事件一旦发生,相关部门能第一时间介入,专业机构联合运作,快速解决黑客恶意问题;第三,规范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科学制定网贷平台运营活动的规范性章程,杜绝网贷平台间的关联交易、恶意、泄密等不行为。

  P2P网贷行业近年来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增长态势,但是P2P网贷平台的竞争压力却不断加大,行业推广成本也不断增加。2015年10月,央行启动了年内第三次“双降”。受此影响,P2P网贷的收益也开始走低。网贷之家数据显示,11月份,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12.38%,创历史新低。一位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面对高额的营销、获客成本,网贷平台很难继续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进入竞合时代。

  监管的趋紧促使网贷平台开始考虑转型。2015年下半年以来,网贷行业监管政策逐渐明晰,先是7月央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接着,最高8月份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责任。近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政策的加速出台,加剧了平台的竞争,也部分网贷平台转型,部分网贷平台开始布局保险、基金等业务,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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