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12315中心了解到,2012年初至5月底,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受理关于苹果品牌电子产品消费和咨询256件,其中,受理手机69件,相关咨询125件;受理平板电脑19件,相关咨询43件。 在苹果手机中,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方面,特别是某些服务商不能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履行相关责任。 一是不出具相关书面凭证。如某消费者购买苹果手机后,在15日内发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找到和平区解放北苹果售后服务,对方检测后认为确有故障,但不予出具检测报告,妨碍了消费者行使换新的。另一名消费者因手机听筒故障在和平区小白楼苹果售后换新,但更换后对方不予出具更换凭证,按照三包,换货后,应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二是擅自缩短手机三包期限。如某消费者购买的苹果手机后,因质量问题到和平区小白楼苹果售后服务换新,但对方表示,换新后只保修3个月,而按照三包,换新后商品三包期应当重新计算。 三是维修不当损害消费者利益。如某消费者因手机无法开机的故障送修,取机时发现手机的摄像头变模糊了,要求对方负责维修,而对方却要求收取费用。另一消费者反映,每次送修手机时,售后服务总是将贴膜撕下,但消费者认为贴膜实际上并不影响维修,而每次因此带来的几百元损失都要由自己承担。 四是骗取消费者维修费用。如某消费者在送修后,售后服务先后收取了1000余元维修和返厂检测,但消费者与售后总部查询后得知,实际返厂是没有收费的,因此找到售后服务要求退费。 一是涉嫌以旧充新。如消费者在南开时代数码广场某苹果专卖店购买苹果手机,到家后发现通讯录里有很多以前留下的记录,因此怀疑买叶选廉 景甜到了翻新机。另一消费者2011年6月在某专卖店购买的IPHONE4手机,因故障于2012年初到售后检测维修,经检测后得到的答复是“该手机在2011年8月份就出保了不能享受保修”,消费者因此怀疑自己受到,买到的是翻新机。 二是拒不履行三包责任。如某消费者在和平区某苹果专卖店购买的苹果手机,在15日内因按键失灵、听筒故障等原因,要求销售商换新,遭到店方无理,称只能维修,按照三包,自手机售出之日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相关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三是隐瞒真实信息。如某消费者在和平区某苹果专卖店欲购买IPONE4(16G)型手机,店方承诺赠送充电器,购买回家后发现机器是8G的,找到店方要求更换,对方称16G的没现货,8G的加上“赠送”充电器价格与16G的相同,消费者对此解释非常不满,认为商家恶意欺诈。 此外,也有消费者反映购买的苹果手机存在黑屏、运行速度较慢等各类质量问题,经几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外观存在凹陷等。 苹果平板电脑中所反映的问题与苹果手机类似,也以商品售后服务问题为主。(记者晁丹 通讯员王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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