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规范融资公司行为】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融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银监会负责人称,近年来,我国融资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条例的制定充分发挥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融资是指人为被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的行为。融资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融资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既是实践需要,也是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 条例立足我国国情,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国家推动建立性融资体系,发展支持的融资公司,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支持的融资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被纳入推动建立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费率。以行规的形式,对上述政策扶持措施作出明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对于增强融资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答:融资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为此,条例:设立融资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外,融资公司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条例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设立融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此外,对于融资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还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答:为了防范风险,金融稳定,条例明确了融资公司市场退出的要求,包括:融资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融资公司的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答:完善的经营规则是规范融资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也是条例的主要着力点。这方面的主要包括:融资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的风险权重计量责任余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人、同一被人及其关联方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的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融资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活动。 答:融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分为两个层面。其中,日常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按照条例,省级人民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督促指导等,具体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来实施。国务院建立融资性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对融资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融资公司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公司信用记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二是了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对融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发现融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 三是了融资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告跨省域开展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 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公司或者经营融资业务,以及违反融资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规范融资公司行为——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负责人就《融资公司监督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将于6月26日至28日出席在大连举行的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并发表特别致辞。 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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